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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按约定的先后顺序执行
2016/6/12 1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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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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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路。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房。
申请人称:2014年3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专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价值126000元的货物(其中总价款126000元中含17%的增值税票,申请人收到货款全款后开出增值税票),并将货物送到被申请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36000元,剩余9万元六个月内支付完成。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了36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将货物交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违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申请人的货款9万元。201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9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了还款计划。但被申请人仅还款了3万元,仍拖欠货款6万元至今未付。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万元以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4095元(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1%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以上合计:人民币64095元;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我方确认与申请人有买卖交易,但是因为被申请人公账没有钱,用私人的账号进行还款,导致对方承诺的1.7%的增值税票无法开具,如果是按总价来计算是21420元,这金额是可以兑掉税款的,我方请求在货款中将这部分税款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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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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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抵扣税款?关于申请人的律师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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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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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万元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26000元基数,每天按0.1%计算,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补偿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三、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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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系卖方,被申请人系买方,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6万元。关于是否抵扣税款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126000元中含17%的增值税票,申请人收到货款全款后开出增值税票,在此约定中,具有先后的履行顺序,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付清全款,因此要求申请人向其出具增值税票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应先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被申请人辩称其公账不足以支付货款,而以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要求在剩余汇款中抵扣税款,其行为是为自己不当行为而获利,故仲裁委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货款及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的承担,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酌情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追讨货款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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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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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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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4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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