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达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016/6/15 10:46:25 102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x工业区。
       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区。
       原告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玩具,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3月14日期间共向原告购买玩具144317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4317元及货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是口头达成的协议,应是无效合同,因此被告无须支付原告所称的货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口头达成的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玩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4317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方式及其他形式,故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被告收货后未向原告付款,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未支付货款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支付货款,故法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2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