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016/6/16 10:45:46 1549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首饰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街xx号。
       被告广州市xx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xx道xx号。
       被告陈某,男,1963年1月2日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xx村xx号。
       原告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百货公司就广州市荔湾区xx号铺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商铺租赁合同1》。2007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百货公司又续签了《商铺租赁合同2》。2008年9月起,原告与被告百货公司就2009年续约进行协商,但被告百货公司与被告陈某恶意串通,另行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3》,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3》无效;2.被告百货公司与原告续签《商铺租赁合同4》;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百货公司辩称:我方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我方与其续签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原告没有优先承租权,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恶意串通,两被告主观上是善意的,因此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继续租赁被告陈某已承租的商铺事实已经不可能,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是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被告百货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续签租赁合同?
      处理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xx首饰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百货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铺租赁合同》,这两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同有效。原告主张两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租赁合同,但并未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且被告百货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属有效,故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1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