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存在质量缺陷且无法为承租人获益,承租人可拒绝支付租金

2016/6/21 11:03:06 1029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山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
       申请人称:2008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印刷机《设备租赁协议》。2008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对印刷机进行验收移交,双方在《设备移交单》上签字盖章,其上载明:“移交前,印刷机处于完好、正常运转的状态,后炮无压痕、套印准确、电路板正常”。自协议签订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正常使用该印刷机。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设备押金1万元,此后自2008年9月1日至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拖欠各项应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定:1.双方所签《设备租赁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设备租金50960元及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530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运转的机器,是申请人违约在先。在该机器搬迁前双方并无对机器进行调试和试行运作,就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设备移交单》上的表述是完全不真实的,机器实际运作的时间是正常的几倍,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一直处于维修状态,于2008年12月12日已处于停机的状态。为此,被申请人请求裁定终止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申请人赔偿因设备不能正常运作而导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争议焦点
       出租人提交的租赁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关于是否终止《设备租赁协议》的问题?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机器租金人民币40460元及违约金30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关于租赁物的适用状态及使用效果和标准应该属于合同的基本条款。被申请人提交的维修单能够明确证实涉案机器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在庭审中也不否认该机器是老机器,故作为出租人的申请人提交的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由于涉案机器处于停机状态,该租赁物已无法为承租人带来收益,按照租赁合同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是不公平的。因此,涉案的《设备租赁协议》的条款中并无明确的约定租赁物的使用状态及使用效果和标准,仅约定费用的承担的情况下,租赁物的事实存在质量缺陷且实际无法为承租人带来利益,不应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支付租金。关于是否终止《设备租赁协议》的问题。由于机器处于停机的状态,被申请人已无法运行机器达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是困难的,故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终止协议的请求予以认可,但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2日的租金及逾期交租的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73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