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承担合同被解除的违约责任

2016/6/22 10:36:56 937

      【案    由】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1978年1月7日生,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县xx巷xx号。
       被告舒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xx单位xx号。
       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号。
       原告称:2007年6月20日,经第三人的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65.5万元将深圳市龙岗区xx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两天内支付3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在2007年7月20日前把首期款12.5万元存入经纪方指定的银行,余款50万元,被告无条件的提交申请按揭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让原告在2007年7月20日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50万元作为房款支付给被告,不得借故拖延,否则视为违约;被告保证自己在深圳有一套物业,并积极配合该房地产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减免;被告在收取定金之后不依合同的条款将房地产售予原告,则须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款同时也在银行办理50万元的按揭贷款申请,但被告却不提交按揭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也不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减免。被告还将约定的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并拒绝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与被告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履行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的义务,且未依约支付购房款50万元。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是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合同违约方?被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与被告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履行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的义务,且未依约支付购房款50万元,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原因,原告应承担合同被解除的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2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