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6/7/4 10:08:48 754

      【案    由】房屋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灯光中心,负表人:邬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号xx大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号xx室。
       一审法院认定:灯光中心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在租赁期间未按照《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补充合同(三)的约定向灯光中心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因灯光中心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时效中断的情形,且没有时效中止的事由,依据“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灯光中心于2007年6月21日起诉向开发公司主张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的租金,2006年6月以前的租金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2006年6月以前的租金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明显与事实不符。从2005年1月到2007年6月间,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拖欠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7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为:被上诉人支付起诉前的租金,此后的租金由上诉人另案起诉。上诉人于2007年6月拿到判决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原判决作为证据,要求被上诉人根据终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及合同效力支付余下租金。因而上诉人认为在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终审判决生效时起算。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租金人民币1425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上诉人就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租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内容:
       一、被告深圳市xx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灯光中心支付租金900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灯光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深圳市xx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灯光xx中心支付租金1425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焦点是上诉人就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租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和时效中止的事由,判定上诉人对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租金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其实是上诉人之前诉讼的延续,两个案件虽然请求不同,但所基于的事实是相同的,因此,在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2005年提起的诉讼不构成时效中断,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生活的常理。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主张,即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租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支付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租金人民币1425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477-3747-577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