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长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016/7/5 10:10:22 899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xx楼。
       被告xx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号。
       原告称:200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厂房、宿舍及其他配套建筑物租赁给被告开办工厂,合同期限从2006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5日,租金约定:头三年每月租金合计为81036元;后两年每月租金合计为84412元。被告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给原告,但被告自2010年5月起无故拖欠原告租金,截止至2011年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762403元。原告认为,《房产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故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讨所欠租金及收回出租的房产,并不退回被告交付的租赁押金。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原告无须返还被告交付的押金;3.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762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二、原告是否能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xx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596816元及利息;
       三、被告xx制品有限公司应从2011年4月起按租金84412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房屋使用费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期限为5年的《房产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中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涉案房产的使用权转移至被告,但被告却长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据,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租金及押金,由于被告已缴纳了租房押金15万元,该押金用以抵扣被告所拖欠的租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部门支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不具有使用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后的使用费,直至其搬出所租赁的房产时止。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YHMS010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