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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不属实的,法院不会予以采信
2016/7/7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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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韩某,男,1980年3月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1969年11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6月因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从银行取出了10万元的现金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当时被告承诺2009年7月17日前还清上述借款,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只向原告借款9.5万元;被告已还款48800元给原告。借款及还款均有被告的朋友雷某、杨某予以证明。
证人雷某、杨某称:当时被告收到的借款是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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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一、被告借款的数额?二、证人证言的言词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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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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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为10万元,被告已还款38800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欠原告借款612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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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原告主张:其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据予以证明,故依据借据表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后,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被告的证人称被告实际的借款数额是9.5万元,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借款10万元,故证人的证言不属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仅偿还了38800元,在借款期限满后仍有61200元未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剩余的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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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65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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