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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2016/7/13 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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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委托设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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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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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男,1973年3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室。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表人: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街xx号。
申请人称:2008年4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整体家居解决方案委托设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整体家居解决方案的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周期是十五天,并约定被申请人进行测量后七天内完成设计方案和出具平面布局图、顶面图、效果图,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设计图纸,对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也一直没有形成和提交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25200元的设计费,但却均无果。后经查,被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依据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整体家居解决方案委托设计合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设计费人民币25200元;2.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的律师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申请人请求解除该合同没有法律依据;2.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申请人企图否认其效力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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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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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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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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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设计费人民币15120元;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2840元,由申请人承担40%,被申请人承担60%,即申请人承担1704元,被申请人承担2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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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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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即提供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未对被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核查,在合同履行后提出合同无效,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合同无效及本案的形成都存在过错。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完成设计方案付出了相应劳动,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收取相应的酬金,故仲裁委酌情裁判被申请人退还60%的设计费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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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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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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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50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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