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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016/7/15 1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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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崔某,男,1977年3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人民医院。
被告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广场xx楼。
原告称:2007年5月,被告发展公司经营于深圳市龙岗区xx商场,被告在进行招商时大力宣传及承诺将进驻华润万家等知名企业。出于对华润万家等知名品牌的信赖,2008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柜合同》,原告承租被告商场的专柜,后被告承诺的知名品牌均没有进驻商场,导致商场人流稀少。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因被告的虚假宣传及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均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200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于2008年4月25日协商解除专柜合同。2008年5月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通过特快专递发出《律师函》要求与被告解除专柜合同,双方同意解除专柜合同,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相关撤柜手续及结算返还原告相关的费用。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专柜合同,要求被告办理相关撤柜手续;2.被告每月返还租金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柜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间及租赁期限,故被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原告已实际使用租赁物,被告理应收取租金,故原告请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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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专柜合同》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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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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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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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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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柜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原告作为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008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表明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专柜合同》,原告其行为体现了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意愿。故双方签订的《专柜合同》已于2008年5月9日解除,原告再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专柜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租用被告的商场已实际使用了租赁场地,应当向被告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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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53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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