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2016/7/18 10:11:22 86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男,1967年7月1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楼xx房。
       被告深圳xx广场有限公司经典会所,负表人:朱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广场xx层。
       被告深圳xx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广场x层。
       原告称:原告自2007年3月开始为被告配送水果,截止2007年底,被告欠款127839元。2008年1月至8月,原告先后为被告配送水果,共计货款457708元。被告陆续给付410488元,尚欠175032元,被告经典会所为此向原告出具对账函。经原告多次催要均遭到被告拒绝。经查得知被告经典会所隶属于被告广场公司。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5032元及利息16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经典会所辩称:原告的诉称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广场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系被告经典会所,与被告广场公司无关,故该债务被告广场公司无须清偿。
      争议焦点
       涉案中拖欠货款的主体?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广场有限公司经典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75032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深圳xx广场有限公司经典会所的财产不足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深圳xx广场有限公司应就债务向原告马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典会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卖方,被告经典会所系买方。原告为被告经典会所履行了配送货物的义务,但被告经典会所迟迟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要求被告经典会所支付货款。由于被告经典会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被告经典会所隶属于被告广场公司,被告广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故在被告经典会所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对原告的债务时,被告广场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28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