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凭证仅是支付凭证,不能作为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2016/7/19 10:17:11 861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女,1976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单位xx房。
       被告杨某,女,1975年5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原告称:2010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修车,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至3万元,有银行转账回单予以为证。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告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辩称:双方没有借款事实,理由: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借据和收条,双方之间没有口头约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银行转账回单是否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3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回单予以为证。该银行转账回单只是汇款凭证,没有明确表明该款项是借款还是其他性质的往来,故该汇款凭证只是支付凭证,不能证实其他事实。因此该汇款凭证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75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