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履行承诺的还款义务

2016/7/21 10:16:18 1146

      【案    由】欠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58年6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室。
       被告庄某,男,1968年6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号。
       原告称:2005年11月17日,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见面并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生意事项,预付酬金100万元,如办不成则退回70万元,如办成已收取的100万元无需退还。在双方商定之后,原告当即付给被告100万元。但被告收款后却没有按承诺去完成有关受托的商业事项,也不主动归还相关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于2006年2月8日写下收条,写明被告未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并承诺于2006年2月16日将70万元还给原告,如不能在该日期前退回70万元则需退回10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并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还款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100万元?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庄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条,明确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未能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双方在2006年2月8日就返还的款项、金额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因此该协议为有效的协议。被告未按照承诺的时间和金额返还款项,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万元款项及利息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16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