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称后,应当清偿变更前的债务

2016/7/29 10:06:51 847

      【案    由】房屋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室。
       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香港xx大厦xx室。
       原告称:2008年11月11日,原告与原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xx工业厂房出租给原食品公司,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止,月租金为人民币27200元,如原食品公司拖欠租金达30天,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200元。合同终止后,原食品公司应于7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原告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合同签订后,原食品公司在2009年11月起即未按约交纳租金,在合同到期后,既未续约,也未搬离并交回租赁房地产。原告多次催要租金并要求其搬离,一直未果。直至2010年初,原告再也无法联系到原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另悉,原食品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变更为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故原食品公司的租金拖欠的租金应当由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迁离并返还租赁的房产;2.被告支付自2009年11月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租金;3.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并不是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当事人,租金的清偿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
      争议焦点
       原告可否向被告主张租金的清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迁离并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厂房给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有限公司;
       二、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7600元及违约金272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原食品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告依约将房地产交付给原食品公司使用,但被告从2009年9月起拖欠原告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未全部缴纳租金,且不迁离租赁房地产和返还租赁房地产给原告。原食品公司后变更名称为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故原食品公司拖欠原告的租金及迁离租赁房地产和返还租赁房地产给原告的义务,应当由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57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