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16/8/9 10:27:47 996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
       被告xx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栋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用品公司于1988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租地办厂协议》,将地名为xx山的一幅荒山地约10亩租给被告用品公司建造工业厂房及其他使用,前五年每平方每月以五角计,每年租金在年底前付清,从第六年起每隔二年递增租金百分之十。而被告用品公司一直按照2800平方米的面积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对此提出过异议,双方也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就地租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用品公司从2002年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返还所承租的原告土地;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02年至2006年的租金2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按照2800平方米的面积支付原告租金,是其实际使用的面积为2800平方米;原告请求返还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未交纳租金是由于原告违约未交付全部土地,被告不是故意不缴纳租金,且被告一直与被告协商解决租金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五种解除合同的条件,已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涉案承租的实际面积是5822平方米,其中4000平方米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另1822平方米土地未经批准。
      争议焦点
       被告实际承租面积及应缴纳的租金?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地办厂协议》4000平方米土地部分合法有效,1822平方米土地部分无效;
       二、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地办厂协议》4000平方米土地部分;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09376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5822平方米;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本案中,原告拥有农用地5822平方米承租给被告建设工业厂房及其他使用,但只有其中4000平方米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另1822平方米土地未经办理审批。故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约定的未经办理审批的1822平方米的部分合同无效,4000平方米的合同部分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当缴纳的租金是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租金,而不是被告之前缴纳的2800平方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未缴纳的土地面积的租金。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约定的未经办理审批的1822平方米,因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部分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因无效合同获得的1822平方米的土地应当返还原告。被告因拖欠原告的租金,经原告催告及协商后,仍未向原告缴纳租金,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地办厂协议》。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有效合同部分的4000平方米的土地。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1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