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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8/10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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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深圳xx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科技园xx号。
被申请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某,住所地:济源市xx路。
申请人称:2013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咨询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办理注册资金增资事宜提供咨询服务。申请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4年3月31日成功为被申请人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领取了增资后的新营业执照,也实际使用了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且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但被申请人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再三催促并派工作人员前往被申请人所在地协商,依然未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应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加收合同金额1%违约金”,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款1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6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发生的律师费及差旅费25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咨询协议书》中约定,咨询业务时限为自客户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人应在201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但却于2014年4月31日才完成完整材料,才交付给被申请人,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可以不支付合同的款项。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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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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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10万元咨询费用?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差旅费及律师费?
【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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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深圳xx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用10万元;
二、被申请人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深圳xx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xx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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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10万元咨询费用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咨询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领取增资后的新营业执照,被申请人也实际使用了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因此,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0万元咨询费用。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领取增资后的新营业执照,依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即在2014年4月7日前结清全部咨询费用,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此外,依据双方的约定,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2月20日之前完成咨询服务,但咨询服务实际是在2014年3月31日才完成,因此,申请人也构成违约。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仲裁,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7月10日,共计94天,根据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是94000元。但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酌情裁决为双方各自承担50%即47000元。因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36000元,故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关于差旅费及律师费。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差旅费的支出证据,故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议书中未就律师费作出明确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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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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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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