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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016/8/16 10:19:3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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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货款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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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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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男,1974年9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山庄xx号。
被告深圳市xx制造厂,负责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社区。
被告香港xx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制造厂于2007年4月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制造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原告订购印刷产品,送货方式为原告将被告所订购的产品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并由被告相关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并加盖被告的收货章,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截至2007年1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663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制造厂追讨未果,被告制造厂属于“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制造公司作为其的开办方,应当对被告制造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66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拖欠货款系被告制造厂,并非系被告制造公司拖欠,因此,被告制造公司应当无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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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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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制造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清偿原告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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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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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制造厂、香港xx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郑某的货款人民币86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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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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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制造厂提供货物,被告制造厂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制造厂请求偿还货款。
“三来一补”企业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被告是系“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告制造公司系被告制造厂的开办方,应当对被告制造厂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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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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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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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1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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