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人给予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6/8/19 10:18:09 834

      【案    由】房屋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罗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
       被告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
       原告称:199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将自有本社区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用金额为49万元,被告须于1998年1月付清全部租金,但被告却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租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02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从2002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缴付4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但被告未能按期承诺向原告缴付租金,其仅缴付了一部分租金。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依然拖欠原告租金19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提出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一、被告玩具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深圳市xx居委会租金19万元,于2010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玩具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全部偿还租金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系承租人,原告系出租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确立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作为出租人,履行了给付租赁物被告使用、收益的义务,但被告作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原告的租金,在原告给予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处理此案,故本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58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