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必须取得产品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授权,该产品才可生产销售
2016/8/23 10:12:59
812
【
案 由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xx楼xx室。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号。
原告称:原告自2008年1月起向被告供应软球类产品,货款为120481.6元,付款方式为自发货之日起六月内将货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04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委托被告销售产品,双方形成代销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款计算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某店销售原告的软球类产品,根据该产品在某店的销售情况,双方实售实结。2.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授权书,某店退回了全部代销产品并拒绝销售该产品。原告产品的商标持有人为美国的一家公司,但原告未合法获得该公司的授权。综上,被告中止支付货款,并通知原告退货,要求原告收回全部产品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有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关系?合同无法履行的归责方?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为其销售软球类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归责方的问题。依据《商标法》,非软球类产品商标专用权人生产该产品,必须取得该产品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授权。被告委托某店销售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软球类产品得到该产品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授权的文件,导致该产品无法在某店销售,该店将全部货物退还给被告,该责任在于原告。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该产品无法销售,且基于双方的代理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719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