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与利息属同一性质

2016/8/26 10:34:25 1011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女,1974年12月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xx路xx号。
       被告古某,男,1972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
       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2月1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同年4月31日返还,此后一直没有归还款项,其后双方经派出所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于2009年5月31日还款5万元。双方还约定每天按未还款总额1%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但被告至今仍没有归还款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赔偿金91900元,并承担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的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情判决。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标准是否过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古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日1%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受到利息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损失的存在,认定原告与被告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与利息实属同一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约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法院仅确认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70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