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无收货人或其员工签名认证的,不可认定为有效证据

2016/8/29 10:20:16 328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大厦xx房。
       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园。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12月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价格为64000元的喷码器及其配件一套,由原告送货到被告处并进行安装。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款项,随后,原告依约于2005年12月19日向被告交付了喷码机及配件一套并进行安装,具有送货单、发票为证,被告当天也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原告认为,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确实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签名朱某并未被告的员工,也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发票,故原告并未履行合同内容,被告没有收到约定货物。因此被告没有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现原告主张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并提供了送货单、发票为证,但被告提出送货单上货物签收人朱某并非被告的员工,并否认收到发票,而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朱某系被告的员工,也不能证明原告已交付了发票。因此,法院对于原告已送货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向被告送去合同约定的货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6)YHMS97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