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6/9/5 1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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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68年10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栋xx号。
被告曾某,男,1974年8月26号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村xx号。
原告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共借款现金人民币67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并于2009年3月23日亲自书写借条,约定于2009年4月30日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在1月份已经将汽车转让,但至今没有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也不接听原告的电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6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曾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缺席判决?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67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亲自书写的借条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原告系债权人,被告系债务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债务应当清偿。但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出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670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8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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