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6/9/7 10:23:02
5150
【
案 由
】侵权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王某,女,1970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室。
被告陈某,1966年7月1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期xx室。
原告称:原告是深圳市南山区xx20楼的业主,被告是21楼的业主,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2005年,原告发现家中小卫生间房顶漏水,经与被告协商,对被告家的卫生间的下水管进行了维修,原告家的房顶遂不再渗漏。2007年11月,原告又发现家中主卧室卫生间的房顶漏水,原告通过物业管理处维修,因为被告家的管道渗漏,自下而上的临时性维修于事无补,房顶仍然渗漏。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维修原告主卧室卫生间的下水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房屋漏水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维修责任,被告不应承担维修、赔偿责任;2.原告漏水的真正原因尚未查明,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为21楼主卧室卫生间混凝土地板与排水管道的接合部位漏水,该部位属于原、被告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现该漏水部分已经修复未见漏水。
【
争议焦点
】
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查明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是原、被告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即被告家的主卧室卫生间与排水管道的结合部漏水,故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共同承担义务。因此,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的漏水部位经修复后,不再漏水,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324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