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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属于定作合同
2016/9/8 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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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定作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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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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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号。
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路xx号。
原告称: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多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定作要求加工供应线路板,交货方式为快递至被告所在地,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根据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对账单、订单合同、送货单等文件,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174793.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予以拒付。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74793.7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开庭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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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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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成立的是否为定作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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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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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174793.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以17479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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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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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定作加工供应线路板,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依据上述可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定作合同,故双方的定作合同关系予以确立。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加工产品后,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加工货款174793.7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而造成的原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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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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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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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4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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