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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答辩提出但未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处理相关请求
2016/9/9 1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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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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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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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栋xx房。
被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xx房。
原告称:2011年7月27日,原、被告针对开模具定制工业链条及订货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总价值34450元的工业链条,模具费用9000元,合同总价款43450元;被告自收到货确认模具已经完成,支付货款总数43450元的30%,余款提货时一次结清。被告在确认模具后已支付13035元,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将约定工业链条已全部送货至被告,被告已签收,但拒绝支付余款3041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4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产品后,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告知被告链条问题严重不合格予以拒收。无奈之下,被告将链条拉回广州办事处仓库完整保存至今,与原告交涉此事,但原告一直拖延不予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请人民法院让原告拉回链条,退还定金13035元。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工业链条质量鉴定报告》:不符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链条质量应“等同样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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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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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要求退还被告定金的请求是否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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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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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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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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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链条经司法鉴定证实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余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退还被告定金的请求是否能被支持的问题。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且被告在答辩中的相关请求只是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是程序上的主张,只有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故被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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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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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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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MS032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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