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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事实上解除合同
2016/9/23 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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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刘某,男,1964年8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号。
被告黄某,男,1973年12月19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xx组xx号。
原告称:2009年被告经营电器维修服务公司,原告于同年3月5日,在注册服务大厅门口看到被告张贴的深圳市罗湖区商铺租赁广告信息,遂与被告联系商谈租赁事宜。当天原、被告就达成意向性租赁商铺合约,并按被告要求交纳7000元租房押金。之后,由于被告不能与原告签订格式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影响原告到工商局办理商铺场地变更登记,另得知被告所谓的商铺租赁是私下转租,其违反了工商部门有关企业经营管理规定,属于无权出租。了解上述实情后,原告就要求被告退还房租押金7000元,但被告拖欠拒不退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房租押金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在了解被告商铺的转让及分租信息后,非常满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从签订之日起计租,双方任意一方违反了合同,则按照合同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无异议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原告自行搬离租赁房产,应视为原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押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内容为:月租3500元;原告中途退出,押金不退;被告转让时原告有优先受让权。2009年10月被告将涉案商铺转让,现未承租该房产。
【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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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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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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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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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主张该租赁合同是意向性租赁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并未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故该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自行搬离租赁房产的行为表明了其已不再依双方之间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已将涉案租赁商铺的经营转让给他人,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解除。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原告违约,故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可不退回原告所缴纳的押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押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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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4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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