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案件的受理费减半收取
2016/10/10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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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其他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73年1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号。
被告姜某,女,1977年5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两人是朋友关系。2013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两人参加聚会,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不小心怀孕。被告在得知其怀孕后向被告索取三十万,还声称要去原告单位闹事(有录音为证),原告不想被告影响其的正常工作,便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认为,发生性关系是原告与被告两人自愿的行为,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费用是不当得利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审理中,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撤诉?本案的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能否撤诉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宣判前,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因此,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法院申请撤诉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的问题。本案是撤诉的案件,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是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1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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