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

2016/10/12 10:34:05 3957

      【案    由】房屋竞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女,1984年3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广场xx号。
       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座。
       原告称:2011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网络竞价承诺函》,主要约定如下事宜:1.被告借用原告名义,以及借用原告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取得的304号、504号房产网络竞价活动的有效户名和密码,对涉案房产进行网络竞价;2.若被告获得涉案房产的最终有效竞价、则按最终有效竞价的1.5%向原告支付佣金;3.涉案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之后,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佣金。签约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积极配合被告取得涉案房产的最终有效竞价。目前涉案房产已经转让于被告。根据双方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佣金49747.5元,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经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拖欠的佣金49749.5元;
       二、被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评析
       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忠实、全面地履行了全部约定义务,被告在取得涉案房产产权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但被告未履行支付的义务,其行为是违约的表现,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在本案中,被告应当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佣金。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佣金应于被告取得房屋产权后立即支付,而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被告应在取得涉案房产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6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