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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10/21 1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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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郑某,男,1975年10月0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号。
第一被申请人陶某,男,1967年06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
第二被申请人黄某,女,1972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9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一份《借款及居间服务合同》,由第二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申请人借款30万元给第一被申请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86%,而两被申请人以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房屋作为担保物。同时,第一被申请人承诺如逾期还款会支付相关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并且申请人可随时变卖两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冲抵借款,或向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第一被申请人至2013年8月30日支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申请人与其多次沟通联系让其归还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态度敷衍,故请求仲裁委裁决如下:1.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30000元;2.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借款利息50220元(计至2013年8月30日);3.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利息的孳息14945元(计至2014年12月9日);4.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8000元。
两被申请人辩称:1.第一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分批支付共计37.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故申请人第一项请求事实不符;2.计算利息错误,因两被申请人已偿还本息共计37.5万元,利息不能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3.孳息的计算毫无依据;4.违约金计算错误,不能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5.关于仲裁费用问题,由仲裁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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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事实还款金额是多少?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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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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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经过佛山市仲裁委主持,达成调解,调解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郑某自愿放弃对第二被申请人黄某提出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陶某同意向申请人郑某支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5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郑某支付完毕;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郑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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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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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借款与居间合同》,申请人是债权人,被申请人是债务人,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
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直至2013年8月30日尚未依照合同约定偿清借款,实际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第一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故申请人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仲裁委应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如逾期还款应支付相关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故仲裁委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申请人主张利息以及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事实错误,仲裁委认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由于被申请人主张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支持,故仲裁委不予采纳其主张。
最后,本案经过仲裁委的协商调解,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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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6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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