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6/11/3 10:23:55 146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武汉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3年7月到2014年7月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68705元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705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13940.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尚未结清货款?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武汉xx电气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5年8月10日止尚欠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万元整,被告分三期支付上述款项,即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以上款项被告按期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给原告,原告有权就剩余货款及利息1万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二、原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系出卖人,被告系买受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买卖关系明确,可以认定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合同赋予的相关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多份购销合同以及对应的供货出库清单等证据,也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购销合同关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3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