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条款需征得第三人同意

2016/11/4 10:33:16 6844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一石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栋xx房。
       原告二李某某,女,1972年9月24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宣恩县xx镇xx路xx号。
       被告万某某,女,1971年12月1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宣恩县xx路xx号。
       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两原告诉称:被告万某某系原告石某某的弟媳,为了能让被告的孩子在深圳上公立学校以及增加被告孩子在深圳参加高考的可能性,原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了关于确认挂名购房事宜的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并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xx号的房屋。为购买房屋原告支付定金6万元,首期款488979元,并每月按期偿还银行按揭款。2013年6月,被告孩子选择回老家湖北省备战高三,故涉案房屋对被告的学位价值已失去,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双方多次协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00元,但在收到款项之后又拒绝在公证文书上面签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xx号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2.被告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本来已答应将房产过户给原告,在过户手续办理了一半的情况下,原告却提起本案诉讼。因被告为过户、诉讼事宜天天请假,故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补偿。
       第三人述称:涉案房产已抵押给第三人,若法院判决过户,请求应先清偿第三人的贷款。
      争议焦点
       未经第三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条款是否生效?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石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偿还编号为:银深2012年龙岗个房贷字JHSS07062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全部债务;
       二、被告万某某于两原告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后二十日内协助办理将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xx号的房屋转移登记在两原告名下的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购买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xx号的房屋的相关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予履行。原告提出的主张,被告并无反驳,且提交的证据足以充分证实涉案房产系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涉案房产已抵押给第三人,原告如想办理过户手续,应先向第三人偿还所有按揭贷款。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偿还第三人的全部债务,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9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