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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016/12/28 10: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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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区xx栋,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甲公司主张接触压力≧0.5N是笔误,应当为≧0.2N,并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约定,但甲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的测试数据中,标准描述为“0.25N-0.60N”,测试结果介于0.26N-0.80N,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双方交易的货物规格标准;2.乙公司主张因机顶盒质量问题,其损失共计150700元,其中乙公司只能证明其向客户赔偿了11万美元(等值人民币671605元),因此乙公司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损失认定金额为11万美元(等值人民币671605元);3.根据双方签订《基本供货合同》及《品质保证协议》,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乙公司出货到客户的产品出现不良问题,其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甲公司承担,但由于本案中双方对损失均负有责任,因此原审法院酌定甲公司承担损失671605元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35802.5元;4.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支付货款人民币254012.1元,乙公司予以认可,但提出没有支付的原因是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上述甲公司需赔偿乙公司损失335802.5元,进行扣减,甲公司还需要支付乙公司人民币111965.4元。综上,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乙公司损失人民币335802.5元;
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223837.1元;
以上两项相减后,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人民币111965.4元;
三、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1.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本案双方是凭样品买卖,原审法院忽略对样品质量状况的认定是事实认定的重大遗漏;2.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样品承认书”中的压力系数为双方真实约定,应当有效,并以此作为判定质量问题的依据系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未将涉案的两件实物进行比对就认定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不清;4.原审法院判定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5.原审法院将甲公司的反诉请求的货款直接扣减没有依据,也不符合程序。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合理处理了本案的争议,应维持原判。
【
争议焦点
】
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责任?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乙电子有限公司损失134321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乙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54012.1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乙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甲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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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下面就本案中产生争议的地方进行评析:
关于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责任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主张其质量问题原因系SIM卡座接触压力系数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接触压力系数系机顶盒质量问题的唯一原因;其次,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数据来看,上诉人向其提供的SIM卡座为35500个,加工完成后有质量问题的机顶盒数量为15100个,不良率高达42.7%,证明上诉人的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最后,被上诉人在组装时应进行谨慎、充分地检测,但是被上诉人未对SIM卡座进行充分检测,被上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存在一定质量,但是因被上诉人未对SIM卡座进行检测,其也应对涉案产品加工成品后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酌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20%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580档案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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