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双方当事人可在法院未开庭审理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017/1/6 10:37:50
1365
【
案 由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号店铺,经营者:卢某。
被告深圳市xx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模具加工服务,但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加工款。经过双方对账确认,2014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26000元,2014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54240元,2015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68000元,2015年8月尚欠35333元,上述加工款共计18357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为由迟迟不支付,使原告生产经营陷入了困难,濒临破产。原告提交了加工申请单、送货单以及对账单为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共计183570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人民币1690元;以542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人民币2983元;以6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人民币3400元;以3533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至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人民币529元,以上计至起诉日利息共计人民币860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工款?拖欠数额为多少?
【
处理结果
】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同意深圳市xx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按尚欠其加工款的八折支付以结清本案,即深圳市xx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3月17日支付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46856元;
二、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放弃利息主张;
三、法院的受理费、保全费由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承担;
四、双方本应于本月18日(3月18日)开庭审理,但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同意在收到以上全部款项后,即对案件进行撤诉处理,本案了结。如深圳市xx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定时间把以上全部款项支付给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则本协议不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撤回起诉。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可以知道,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加工款共计183570元,但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已经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原告依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作出了“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xx火花机经营部撤回起诉”的裁定。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70221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