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
2017/1/24 1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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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镇xx村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街道xx路,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以订单的形式向原告订购电子产品,原告则按照订单约定的“买方需求期”将货物送至订单约定的地址。原、被告双方每月都会对实际交货的情况进行结算。截止2009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11370.08元。另外,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曾因仓储、市场变化等原因而拒绝接收部分订购的电子产品。由于这些电子产品是专门为被告订制的,非通用产品,原告无法将其销售给第三人,只能长期存放于原告的仓库。截止2009年5月因被告拒绝接收货物导致原告的损失高达692090元。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211370.08元;2.被告支付因其拒绝提货而导致原告损失69209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对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方予以承认,也向原告表示歉意;2.被告方并非故意拖欠原告方的货款,而是因为2009年12月被告方经营确实出现了问题;3.希望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算被告方拖欠原告方的货款;4.对于原告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上被告方无法确认,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如何形成的,原告提交的入库单被告需在庭后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货款的数额?被告是否因拒收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北京xx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04368.3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2204368.3元,由于被告在庭审对此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因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另外,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该行为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照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49-1959-305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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