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7/2/6 14:55:32 1003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赖某。

      被告深圳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 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为被告进行五金电镀加工,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4月,被告的加工合同款项一直未结清,合计共欠款72213元。原告多次安排专人上门催款,被告一直不予理睬。2015年10月1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公司监事彭某代表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承诺自2015年10月25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合同款项1万元给原告。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只还了1万元,严重违反了还款协议的约定,尚欠6221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工商信息、还款协议书、付款凭证电子回单、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213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深圳市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2213元,被告自愿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付给原告1万元,于2016年4月、5月、6月每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17405、17405、17403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货款62213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自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678元由被告承担,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 提交了还款协议书、付款凭证电子回单、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送货单、对账单为证。相反,被告并未提交答辩意见以及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3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