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017/2/22 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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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被告齐某,男,汉族,1986年1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第三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2016年1月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在第三人居间服务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2栋B单元2801的房屋一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600000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0元,被告于收到定金后提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0元,被告将该房屋向原告交付使用,并将该房屋的收楼意见书、钥匙等全部资料移交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亦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国银行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已构成了违约。原告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楼意见书、xx物业管理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为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定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合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3600000元的万分之四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第三人无述称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已构成违约?被告是否需要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张某与齐某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2016年1月6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齐某向张某退还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并另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
三、齐某在2016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向张某 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
四、张某在收到齐某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于2016年8月29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16)粤0307财保205号之财产保全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自齐某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生效,张某、齐某各执一份,张某代理律师及担保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就该合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张某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来看,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因此产生的义务各方应积极履行。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楼意见书、xx物业管理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因此被告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最后,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6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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