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7/2/27 10:04:54 1084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xx路xx号xx基地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被告郑某某,男,1969年 2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为归还其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已将6万元借款存入了被告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账户。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分为十二期向原告归还上述款,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每期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双方遇到如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4260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是否违约?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万元;
       二、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借款6万元未还,已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否定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纳。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归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约起给其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起算。根据《借款合同》载明的内容,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告负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43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