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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7/3/1 1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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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9924号案原告(12264号案被告)刘某,男,1983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xx号xx花园xx栋xxx。
9924号案被告(12264号案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4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xx花园xx栋xxx。
9924号案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3月16日,刘某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刘某转让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京基xx花园xx栋xx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转让成交价350万元,定金10万元;买方需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95万元至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即首付款为3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政府政策或法规而导致涉案房产无法过户至买方名下,先有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自动解除,卖方所收款项返还买方,买方已接收的房地产应当返还卖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刘某依约向张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因刘某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刘某受上述政策影响,首付款需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刘某无法凑足4成首付款,涉案房产无法过户至刘某的名下,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动解除,张某某收取的定金应返还给刘某。刘某曾多次与张某某沟通未果。故请求判令:1.解除刘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张某某向刘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
12264号原告张某某诉称:2016年3月16日,刘某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刘某转让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京基xx花园xx栋xx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转让成交价350万元,定金10万元;买方需于2016年4月17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95万元至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即首付款为3成);刘某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与担保公司签订赎楼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张某某于2016年4月8日、4月16日两次致函刘某,表示可以随时协助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刘某拒收函件。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0日宽限,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2016年3月25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房产调控政策,房价进入下行趋势,购房者大幅度减少。因刘某违约导致张某某不得不另行降价出售房产,且无法再短期内销售出去,不得不继续偿还房屋贷款,亦耽误了张某某另行购房的计划,给张某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解除刘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刘某向张某某支付违约金70万元;3.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审理中,张某某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刘某向张某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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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刘某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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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刘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刘某于2016年8月26日前向张某某支付2万元,支付至张某某xx银行深圳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结清(2016)粤0304民初9924、12264号两案债权债务。
9924号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由刘某预交),减半收取1155元,由刘某自愿承担。
12264号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由张某某预交),因张某某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调解,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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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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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审查,本案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58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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