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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3/10 15: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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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林某,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xx镇xx村,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xx电缆行的经营者。
被告一张某,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路xx号。
被告二张甲,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自2012年9月开始,被告一张某先后多次从原告经营的深圳市罗湖区xx电缆行购买电线,期间共拖欠原告54万元未付。2013年2月2日,因被告一下落不明,被告二张甲为被告一所欠的款项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2013年2月25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尚欠原告电线款人民币498315元,并承诺该笔欠款会分两次付清,如在2013年4月25日前未付清全部欠款,则按月利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4年3月12日,被告二代被告一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括本金95094.45元,逾期还款利息104905.55元)。此后,两被告再无偿还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03220.55元以及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人民币21475.64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欠条、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为证。
两被告均未答辩,亦未举证及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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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二是否应对被告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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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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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一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03220.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二张甲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403220.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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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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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一交付合同标的物,被告一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为被告一提供担保,由于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二承担债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其应与被告一连带承担偿还尚欠原告货款本金部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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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0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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