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17/3/31 10:22:42 2437

      【案    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庞某,男,1967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xx街道xx村xx号。
       被告罗某,男,1965年4月7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村xx号。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艘货运船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4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转让价款并交船。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被告也出具了收条确认收款,但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船舶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6月25日,被告在收条上书写分期还款承诺,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10万元、7月30日前还10万元、8月30日前还25万元给原告,逾期一天处罚2万元。此后,被告并未依其承诺返还原告购船款。2015年7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被告,催告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船款,但被告仍不予置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船款45万元并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的利息损失15120元(按年利率5.6%从2015年1月24日暂计至2015年9月1日,实际付至结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船舶买卖合同》、收条、还款承诺、《律师函》及邮寄快递单为证。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按承诺返还原告购船款?
      处理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所示:
       一、确认原告庞某和被告罗某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罗某退赔原告庞某购船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5年1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提前履行的,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作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船舶。在原告已经全额付清购船款后,被告仍未能交付船舶,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书面作出退款承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无法履行交船义务,愿意解除合同,将购船款退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发出《律师函》催告被告退款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表明原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此时,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只是对退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未按照书面承诺退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继续履行退款义务,并赔偿原告购船款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29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