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7/4/6 10:15:10 2382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深圳市xx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大厦xx室,负责人:陈某。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日起,原告根据被告《购销合同》或电话订单向被告出售壳牌空压机油等货物,双方约定原告送货到被告公司,被告支付货款方式为“月结”,即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付款。原告向被告送货后,依约开具货款《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送达给被告。2013年5月3日至9月27日期间,原告出售并送货给被告7批次,货款合计75300元。被告先后3次共支付了36900元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400元。根据约定,被告本应在2013年9月7日最后一次收货后一个月内,即2013年10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借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除了应如数支付原告被拖欠的货款384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因货款被拖欠而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货款25000元,并支付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被拖欠货款自2013年10月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深圳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款回单为证。
       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先,且在销售过程中有虚假销售,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原告一直迟迟不予解决,所以我司暂停支付货款,待双方协商好产品质量问题后再支付货款。我司的做法合法合理。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空气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4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空气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7日计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深圳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款回单为证。另外,被告也承认尚欠原告货款未支付,但辩称原告在销售过程中有虚假销售,且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被告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01-8620-1312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