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017/4/7 10:05:26 118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xx街道xx路,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诉称:自2011年11月份至2014年4月24日,被告连续购买了河南xx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更名前使用的公司名称)的电子铝箔,但被告未按约定在货到验收后次月10日前付清货款,并形成欠款1735385.62元未付。2015年12月10日,河南xx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通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公司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50021.88元,尚拖欠1285363.7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285363.74元,并从2014年5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挺起同类贷款利率赔偿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为5480元。另外,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订购合同、变更函、签收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xx电子有限公司 1263714.24元,被告自愿于2016年6月16日前给付原告。如果被告逾期付款,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前给付原告河南xx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先保险费5840元;
       三、案件受理费16174元,减半收取80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87元,被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1263714.24元,提交了订购合同、变更函、签收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对账单等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因此被告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89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