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7/4/12 10:14:29 231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负责人:陈某。
       被告香港xx贸易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初起,原告根据被告采购单向被告出售壳牌空压机油,双方约定原告送货到被告公司,被告支付货款方式为“月结30天”,即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付款。2013年5月13日至10月23日期间,原告出售并送货给被告8批次,货款合计105800元。根据约定,被告本应在2013年11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借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除了应如数支付原告被拖欠的货款1058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因货款被拖欠而造成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被拖欠货款105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收款收据以及通话录音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金属制品厂须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78600元;
       二、本调解书签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均不得在就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了严重违约,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收款收据以及通话录音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2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