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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2017/4/18 1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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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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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深圳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人贵州xx科技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xx县xx工业园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称: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涉案的《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机器设备,总价款847800元。合同还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给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014年9月9日,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成,被申请人使用至今,但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合同项下剩余货款4539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539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暂计93888元(按照每月2%计算,自201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0元及本案仲裁费。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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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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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拖延支付申请人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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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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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453900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226950元;第二次于2016年7月31日前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6950元;
二、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两个星期内为被申请人的涉案设备解锁;
三、申请人确认在被申请人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结清,申请人不再向被申请人要求任何款项;
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由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五、被申请人如不按照《调解协议》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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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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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因合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货款,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证据证明。相反,被申请人未提出相关的答辩意见,也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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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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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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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0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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