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7/4/27 10:15:23 80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厂房,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科技开发区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就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监控机房项目和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新闻中心大楼项目先后签订两份合同,总金额为19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送货义务。该两项目早已验收并使用多年,但被告一直迟延付款。2013年7月,双方就此进行对账。2014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讨,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分几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拖欠35250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货款35250元;2.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762.5元;3.由被告赔偿律师差旅费损失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提交了购货合同书、商品签收单、对账材料及律师函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
      处理结果
       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在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62.5元,共计37012.5元;
       二、上述款项的付款方式: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2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付20000元;余款17012.5元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付款之日次日起要求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并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元;
       四、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由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2.50元,原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武汉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六、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提交了商品签收单、对账单等为证。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55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