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涉案债务

2017/5/3 10:27:12 1070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深圳市xx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厂房。
       原告诉称:2014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纸品供货关系,双方一直合作良好,但自2015年6月份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截至2015年11月底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01072元未付。2016年1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催讨其还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至今尚未支付相关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动造成了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1072元及利息1516.08元(利息计至款项付清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8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律师函等证据。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深圳市xx电池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1072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第一期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元;第二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元;第三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5072元;
       二、被告如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尚未支付的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案结事了,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案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01072元未支付,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为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确实拖欠原告货款101072元,由于其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其应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涉案债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5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