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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017/5/8 10: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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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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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东莞市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东莞市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社区xx路,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诉称:原告应被告要求自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向被告送货共计价值360468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货款26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孙某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及保证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1.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60000元;2.孙某个人对被告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货款支付日期:从2014年12月31日起两个月内付清。现被告已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仍未支付货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借据等为证。
被告答辩称:拖欠货款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的客户验货后发现有问题,轮子的轴承位置有问题,导致轴承脱落,引起了轮子的晃动,导致动力有问题,所以无法出货。而没有出货的产品,客人验出有问题,被告与其客户无法达成一致收货的协议,从而导致客户没有支付货款给被告,因此被告资金周转不过来。被告提出的异议是:1.客人的索赔金额还没有确定;2.后续的收货问题,客人也没有确定出货期。所以,被告对付款给原告的时间有异议。被告确认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260000元。被告希望可以给予时间来解决双方的问题,即年底前付清给原告。考虑到大家共同利益,给予时间来解决货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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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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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给被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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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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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限被告东莞市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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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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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260000元,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借据为证,且被告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可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未付。被告主张原告所送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轮子作为证据,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轮子是原告生产,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提出由于被告的客户还未支付货款给被告,因而被告要到2015年底才可以支付本案货款的抗辩理由,由于此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被告按约定支付本案所欠货款,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涉案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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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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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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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53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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