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效力

2017/11/27 11:05:56 1601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深圳市xx数码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21日、5月15日、6月11日向原告发出三份采购单,采购电视机外壳套料多套,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月结30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货完毕。2012年8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8800元。
       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货款至今。故特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8800元和利息396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800元人民币,原告同意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90000 元,被告支付完190000元货款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终结。
       二、对于上述190000元货款,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期支付。被告于2013年1月26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前以向原告开具期票的形式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 。
       三、如果有任何一期货款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1988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经法院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即: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予履行的,权利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01-8833-134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