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7/12/27 11:20:37 1161

      【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xx镇xx村xx工业区,个体户经营者:蓝某。
       被告深圳xx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广场xx室,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诉称:2014年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多次与被告签订《专柜制作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专柜制作工程并负责安装在被告指定的场所,同时双方还就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完成了制作、安装专柜义务,在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也同样如约完成。另外,原告已全额向被告出具了发票。截止至2015年4月16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44535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4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445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承揽合同、报价单、竣工验收表、发票及记账联等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拖欠数额为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xx时装零售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2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支付3867221元;
       二、若被告深圳xx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付款,则被告深圳xx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仍应按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起诉金额644535元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付款,且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可以起诉金额644535元为标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被告深圳xx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xx家具厂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修复义务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制作、安装专柜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记账单可以知道,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644535元。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9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