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2017/12/29 10:26:01 1815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1974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栋。
       被告李某,男,1981年2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xx街道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其拥有的480平方米建房指标,被告提供建房所需建设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待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分配房屋产权。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人民币4万元,由原告向被告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无效;2.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前期费用4万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效力如何?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无效;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4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作建造统建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提供资金建房并分得固定数量的房屋。该协议的性质实际上是建房指标买卖合同,由于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原告因该合同收取的40000元,也应予返还给被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64档案编写